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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第三人利益合同
释义
    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也有将其称为“利他契约”。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到三方主体,即合同双方当事入和第三人。相应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一般也认为存在三个方面的关系,即合同关系、对价关系和履行关系。合同关系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债务人之所以同意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原因。对价关系存在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通常为合同关系,如买卖、赠与等,但是也并非以此为必要,像抚养义务、损害赔偿等法定之债也包括在内。履行关系存在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之间。第三人利益合同依其功能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以提高效率,简化程序为目的,如甲为了履行对乙的的赠与合同,与其债务人约定,由债务人向乙为给付;另一种类型具有生计抚养照顾性质,以为第三人利益的保险合同最为典型,如我国法中的交通强制保险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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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3: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