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释义 |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违背其他诚实信用行为的主要有: 一未尽必要的通知义务或者疏于照顾,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条款产生重大误解而被撤销; 二歪曲事实致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 而作出的缔约行为; 三违反《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撤回要约; 四悬赏广告人撤销悬赏广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害;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适用时存在的两个发展趋势 1、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于整个民事领域。 2、效力的不断增强。诚实信用原则的效力,由有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法院就可以直接移植全部适用的强制性规范。 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履行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法院起诉的流程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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