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增值税红字发票通俗来说增值税红字发票其实就是负数发票。 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时,在未收到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销货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单》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 4、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承诺书表明该笔业务确系真实退货,若实际未发生退货,承诺不抵扣。仅适用于“超期发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综上所述,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因多次抄税,已抄税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折扣折让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