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与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释义 | 个人与个人之间不能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并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工作安排,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而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关系为劳务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与服从的关系受《民法典》的合同编保护。 一、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并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工作安排,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显然,A不符合以上条件。 二、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与服从的关系,就是我拿钱买你的劳务,等价交换。本案中,A的报酬中包括底薪,那么“本人”既然支付底薪,肯定会对其进行了管理和监督,所以与A之间不构成劳务关系;如果A只拿提成的话,可能“本人”就听之任之,反正她干多少得多少,不用管她。那么就是劳务关系了; 三、雇佣关系:雇佣关系的主体之间也是不平等的,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点与劳动关系相同,但劳动关系中的一方须是用人单位(含个体户)。本案是雇佣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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