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基金会是非营利式性质的组织。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的特征: 1、公益性: 基金会的公益性就是在于所募集来的财产都是社会上各种人士的捐赠,基金会的创办本身也是为了做公益,通过各项公益活动帮助那些弱势群体和有需要的人; 2、非营利性:基金会筹得的善款等收入不得让管理者从中获取收益,基金会都有专门的机制,有规避高风险和较高回报的自我控制机制,有财产保全机制保障捐赠资金的合理使用; 3、非政府性:基金会由法人自主决策和管理,有很强的民主独立性,提高了基金会的不断优化发展以及追逐核心竞争力; 4、基金信托性:基金会相当于一种信托,捐赠人和收益人之间形成的公益信托,将财产集中起来进行运作,实现公益财产保值增值。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