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户口迁出除了本人亲自办理外,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需要注意的是本人应出具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给委托人,委托人也需携带身份证才可办理。 办理户口迁移流程: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第六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第八步;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相关法文摘要: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二、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三、户口迁入所需的材料: 1,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地留存联)、 2,户口迁移证、 3,身份证; 4,拟入户居民户口簿(新立户的不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