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产按份共有内部转让是如何的 共有房产有两种转让方式: 一是对其享有的房产份额转让; 二是对整个共有房产的处理。 根据国家《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处分权和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对于按份共有房产的整体转让要求,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四项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即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的房产,共有人转让房产,必须服从全体共有人的意志,否则不得转让。 现《民法典》做了较大调整,需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房产份额的三分之二,而非公有人数的三分之二。 按份共有房产 按份共有房产产生原因主要有: (1)联合盖建。二人或二人以上,根据约定,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出物、出力依法兴建房屋。或者一方出资、出物、他方出力,或者一方出资,他方出力,共同出物等,房屋建成之后,按照事前商定比例分配。 (2)合资购买。共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房屋的所有权。 (3)共同继承。遗产中的某些房屋,既不能分给一人,又不能实行分割分配时,只能将房屋分成若干份由各继承人按份继承,从而在他们之间形成了按份共有房产。它可以是等份,也可以是不等份,但各人分得的份额是明确的。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 (4)共同受赠。指多人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房屋。以上按份共有房产不同于共同共有房产,办案中务必分别处理。 登记 除了夫妻婚后房产是共同共有外,其它共有均应为按份共有;当然,夫妻也可以约定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如果没有约定的,则视作等额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房屋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所提供的主要收件如合同、发票、申请书都应体现共有人。由于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具有本质区别,因此,办理登记时,为将等额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区分开来,必须在登记系统内作相应的注记。另外,由于按部位共有是份额明确到具体部位的一种特殊的按份共有形式,因此,也应在电子登记册上予以注记。权属登记既要尊重申请人的意志,明晰各自的产权,也要遵循权属登记管理规则。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双重目的。 在办理第一次权属登记时就确定共有状态(按份还是共同)以及共有人占有的各自份额可以为将来处分房产带来许多便利,简化下一次权属登记的手续。如尽管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都颁发共有权证,但在明确按份共有后,按份共有人之一办理自己份额的房产抵押登记时就只要提供自己持有的房产证或共有证,无须提供其它共有人的证件。 当共同共有房产转为等额按份共有房产时,我们将它作为变更登记;如果共同共有房产转为非等额按份共有时,我们将它作为转移登记,但是计算费用时应将共同共有视作等额按份共有,等额部分作变更登记,差额部分作转让登记;反之亦然。例如,夫妻婚前按出资额(30%和70%)共有的房产即按份共有房产在婚后欲转变为共同共有房产,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可将房产的30%按变更登记收费,20%按转移登记收费,这是比较合理的处理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