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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注册有本国优先权吗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内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在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部分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申请件要求优先权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一、优先权制度概述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为广泛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奠定了基石。优先权制度则是《巴黎公约》的重要支柱之一。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权利的合法继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他成员国提出的同样申请享有优先权。《巴黎公约》最初规定的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在海外国家的情形是7个月,后来在布鲁塞尔修订大会上修改为12个月,并且一直维持到现在。
    优先权制度最直接的法律效果体现在《巴黎公约》第四条B款,可概括为对抗申请之效力与对抗公开之效力。即,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前在本联盟的任何其他国家后来提出的任何申请,不应由于在这期限完成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外一项申请的提出、发明的公布或利用而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利。优先权制度使得一项发明创造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专利之后有充足的时间在第二个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专利,而不会因为时间差而丧失新颖性、创造性,或者被他人在第二个国家抢先申请专利。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第一件专利申请只要是一件正式的专利申请即可,其随后的结局在所不问。显然,优先权制度是与专利申请的先申请原则、专利地域性等密切相关的一项制度。
    优先权一般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如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这意味着优先权制度的功能不仅仅局限于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协调,而是被赋予更多的制度价值。申请人可以充分利用优先权制度规划专利申请,例如通过要求优先权而将若干先后完成的发明创造合案申请、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实现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转换、对申请中的缺陷进行修改等。申请人还可以利用这一制度来观察市场情况进而决定是否继续寻求对发明创造的保护,或者在优先权期限内寻求资本支持,以维持对发明创造的持续研发。
    虽然优先权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从而为创新主体保护其知识财产提供更灵活的制度支撑。但是该制度还包含着对公共利益和秩序的考虑,例如,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满足首次正式申请的要求,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必须是相同主题,在后申请必须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等。因此,优先权制度有利于发明创造尽早公开,进而促进上下游技术的研发。
    优先权制度自1883年诞生以来,始终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支柱,在发挥创新驱动发展的过程中焕发着勃勃生机。
    二、驰名商标保护的依据有哪些
    根据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中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情形是:(一)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二)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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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23:2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