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教育平等。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学校应对女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有特别保障措施。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3)保障女性儿童的义务教育,父母如果不送,可能还要受批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4)加大继续教育规划,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5)提升女性的就业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6)科学文化活动平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