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被告正在服刑怎么办 |
释义 | 民事诉讼被告在服刑的,按正常程序到法院起诉即可,法院会依法进行处理,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可以到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内开庭,这也可以体现出法院审判工作的便民性。 起诉书到被告方的家里算合理吗 合理。 起诉书到被告方的家里算合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法律文书,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接送达。由法官或书记员将法文书送到被告处,由被告或与其同住的家属签收。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法定代表人外,专门负责收件的人也可以签收。在实践中,电话通知被告到法院领取大致也可以算直接送达。 二、邮寄送达。邮件回执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三、委托送达。被告住所在外地的,可以委托住所地法院送达。 四、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时被告方拒绝签收,法官可以找见证人见证,由见证人签字后将法律文书留在被告处,即为已经送达。 五、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在报纸和法院所在地公告,一定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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