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沧州市廉租房申请条件 |
释义 | 沧州市廉租房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廉租房申请流程具体如下: 1、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家庭,于每年规定时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 2、社区工作站收到廉租住宅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 3、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自有私房状况进行审阅,出具审阅定见后,将悉数申请材料送交区民政部分; 4、区民政部分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员、低日子保证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不是归于要点优抚对象进行审阅; 5、区住宅保证管理部分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不是购租政策性住宅的状况进行审阅,出具审阅定见,并将悉数申请材料送交市房地产权属挂号部分; 6、市房地产权属挂号部分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不是具有商品房的状况进行审阅,出具审阅定见,并将悉数申请材料送交区住宅保证管理部分; 7、经审阅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住宅保证管理部分在3个工作日内交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8、凭身份证和合同处理入住手续,区住宅保证管理部分按月收取房租。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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