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什么法律对乱扔垃圾行为进行惩罚
释义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对乱扔垃圾行为进行严惩,个人最高罚款200元,单位最高罚款5万元。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垃圾导致环境污染,将受到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分析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对乱扔垃圾行为进行惩罚。依据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对、公民个人乱倒垃圾的,会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单位乱倒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没有及时清运垃圾导致环境造成污染的,会受到警告,并且会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拓展延伸
    乱扔垃圾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乱扔垃圾行为严重破坏了环境卫生和城市形象,因此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责任和处罚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乱扔垃圾行为属于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依法将受到处罚。具体责任和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拘留、强制清理等。对于个人,一般会处以罚款,并要求清理垃圾;对于单位或企事业单位,不仅会处以罚款,还可能会面临吊销执照、停业整顿等严厉的处罚措施。为了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环境保护意识,共同营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结语
    乱扔垃圾行为严重破坏了环境卫生和城市形象,因此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责任和处罚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乱扔垃圾行为属于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依法将受到处罚。具体责任和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拘留、强制清理等。为了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环境保护意识,共同营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3 14: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