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外国法院的判决要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须具备如下条件:必须是外国判决。凡代表外国主权国家作出的任何判决都具备这项条件;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必须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对于具体案件来说,一国在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之前,都要审查外国法院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外国判决必须是民事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