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幼童感染艾滋医院和供血单位赔偿 |
释义 | 中国法院网讯三岁的幼童彬彬因患肝炎到医院举证责任。审理过程中,渑池县某医院和焦作某卫校都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其所供所输的血浆健康卫生不含爱滋病毒,同时也不能提供出彬彬系母婴传播致病或另外输血致病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法院认为,渑池县某医院作为医疗单位,在给患者使用血浆时,没有依法严格进行审查,致彬彬因输入血浆被感染艾滋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焦作某卫校无合法证照,擅自非法向渑池县某医院提供血浆,给患者造成巨大的伤害,对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李英王冬梅) 一、必须有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有哪些 所谓非法,不仅指违反操作规定,而且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包括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和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既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的单位和个人为之,也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为之,具体而言包括: (1)采集血液、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2)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者、供血浆者或其他人员的血液、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证》、《供血浆证》者的血液、血浆的; (3)违反有关血液采集的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液、血浆的; (4)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5)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6)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7)未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血浆的; (8)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9)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器材及不合格血液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10)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11)其他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是相对于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和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的质量而言的。血液、血液制品质量的好坏,集中表现在有效性和安全性两方面,这是由其本身的性质和纯度而定的。有效性是发挥治疗效果的基本条件,安全性是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而又减少损伤和不良影响的必要条件。 二、法院对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既遂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标准是: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是: (一)因血液传播疾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二)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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