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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破产职工住房如何安置
释义
    1、经济补偿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于依法破产的企业,职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领取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拖欠职工的生活费计算标准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3、退休职工一次性独生子女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破产企业的退休职工,若只有一个子女,并持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4、退休职工一次性医疗保证金根据《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破产企业应按照《破产法》(作者注:为旧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其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5、职工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等规定,职工月工资收入比较稳定的单位,以职工上年度12月份的工资基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月工资收入波动较大的单位,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确定,一年不变。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6、省直单位房改过程中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在省直单位房改售房过程中,单位按照职工职务、工龄等标准计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对购房职工的补偿和未购房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均作挂帐处理。在企业破产中,中央驻济单位,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差额管理事业单位职工补偿挂帐的兑现。该类单位的职工,如果不再换购单位新建住房或省直统建住房,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可以从单位的售房收入中兑现。对售房款不足以兑现补偿挂帐的单位,先按售房收入占补偿挂帐额的比例兑现,剩余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单位暂无资金来源的仍作挂帐处理,待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再予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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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5: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