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政府监听电话需要什么条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技术侦查手段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技术侦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 2、技术侦查的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3、技术侦查的种类、适用对象、期限 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期限: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 4、技术侦查适用程序 保密和配合: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所获材料的运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