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的定义:领证仅仅是开始吗? |
释义 | 领完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但结婚典礼并非必要。领证是结婚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步骤,保护婚姻关系。禁止结婚的情形包括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证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民法典强调当事人的自愿是结婚的实质条件。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赋予法定权利义务。结婚典礼的重要性因人而异,但领证是确立婚姻关系的关键步骤。 法律分析 一、男女双方领完证算是结婚了吗? 领完证就算是结婚了,按照现在的民法典,一般情况下,结婚证能够证明两人之间有婚姻关系,有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属于结婚的程序性规定,是为保证当事人双方自愿缔结婚姻的实体条件服务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是否亲自到场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保证当事人的结婚合意的自愿!因当事人的是否自愿是其缔结婚姻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很难通过其他加以证明,所以民法典将其以“必须”的字眼加以强调。 二、结婚证的办理程序: 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一)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 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三、哪些情形禁止结婚?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另外,男子不满22岁,女子不满20岁的,也不能结婚。有以下情形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领完证,哪怕不办结婚典礼婚姻关系都受保护,只不过,还是有很多人眼中把结婚典礼看得比结婚证都重要。甚至有人无知到办了结婚典礼之后都不着急去领结婚证,这十几年所谓的夫妻关系在法律上其实就是非法同居,所以领证在结婚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结语 结婚证的领取标志着婚姻关系的确立,根据现行民法典规定,结婚证能够证明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民法典要求婚姻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以确保双方的结婚意愿真实有效。办理结婚证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禁止结婚的情形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领取结婚证是婚姻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步骤,即使未举办结婚典礼,婚姻关系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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