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条件的额外增加60天。按照沈阳市产假目前最新规定,如果属于正常分娩单胎158天,每多生育一个加多15天;如果属于剖宫产、难产单胎173天,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加15天;如果属于4个月以下流产享15天;如果属于4个月及以上引、流产享42天;如果属于28周及以上引产、死胎享42天。 法律依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