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如何认定 |
释义 | 共同犯罪中停止形态的认定要结合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但不能简单等同。对于共同犯罪的既遂而言,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 共同停止形态问题的核心主要在于犯罪中止的认定,简单地说,对于直接实行犯而言,因其行为能够直接造成法定的犯罪结果、危险状态等的发生,对其可以比照单独犯罪的停止形态处理,即自动放弃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并能有效防止结果的发生,可以认定为中止;而对于直接实行犯之外的外围者,即组织者、帮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组织行为或帮助行为或教唆行为已经对直接实行者产生了相应的作用力,此时其简单地自动放弃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或危险状态的出现,是不能作为中止的,而应根据实行者将该共犯行为实施到什么程度来认定。这表明,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一人既遂,则整体或全部既遂; 如果共同犯罪没有完成即属于未完成形态,则可能有的共犯人是未遂犯或预备犯,有的共犯人是中止犯,当然也有可能均是未遂犯或预备犯或中止犯。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各共同犯罪人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犯罪集团的组织犯。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首要分子。 组织犯的特征: 1)客观上实施的是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的行为; 2)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和组织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者在其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的行为,并且希望犯罪集团成立,希望犯罪集团进行的犯罪活动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组织犯的分类: 作为犯罪组织行为的组织犯和作为犯罪实行行为的组织犯; 2、犯罪集团中组织犯以外的骨干分子。 如犯罪集团中主要的实行犯,在组织犯的领导下,特别卖力地实施犯罪行为,具体的犯罪活动往往是他们实施的。 3、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他们可能是组织犯,也可能是主要的实行犯,也可能是教唆犯,但必须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的作用,是对犯罪的发动,或者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关键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有时可能有几个主犯,此时对不同的主犯仍应区别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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