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公司员工在生产中因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1994〕489号文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利益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这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意见规定,“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根据企业的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重大损害”的规定不能背离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形及劳动法律的制定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