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商的行为如果有有欺诈嫌疑的嫌疑,应当按照购房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的数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有以下五种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购房者可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第一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第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第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方购房者或者所售房屋系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购房者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第五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方购房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