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村人能买本村的宅基地吗 |
释义 | 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是否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明文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国家政策是禁止本集体土地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的。即外村人不能买本村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有关条款进行分析也能够得出农村宅基地是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意图。《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此可见,农村村民住房的产权是有限的,只是建筑在该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才是村民个人的财产,而宅基地仍属村民集体所有,如果把住房卖给了外村村民,那就等于把原本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也一起卖掉了,这就侵占了本村村民集体的利益。 关于全家户口迁走是否仍然能够耕种承包地的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对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此,如果全家迁入设区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才可以收回承包地。如果仅是将户口迁入县城等非设区市小城镇的,且本家庭不愿意交回的,仍应保留承包地。 一、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即一家一户的农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三)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二、宅基地使用程序是什么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6、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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