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工程的第一责任人是谁? |
释义 |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建设单位应支持房屋租赁或买受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请求。此外,建设单位可以向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进行质量追溯。 一、工程质量事故具体责任者 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构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工程竣工后应组织竣工验收。 2、勘察、设汁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勘察设计业务,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勘察设计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除了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按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施工业务,按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施工,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并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对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须建立并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负责返修。 4、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按资质等级和批准的监理范围承揽业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解释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经济建设得到迅速发展,建筑工程已成为经济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项目。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置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在建筑过程中,他们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结果有的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等重大安全事故,使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针对这些情况,刑法专门规定了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其中建设单位,是指对建设工程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部门,也就是业主;设计单位,是指对建设工程进行专门设计的单位;施工单位,主要是指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及各种标准、要求进行建筑物建设的部门。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聘请,担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单位。 行为人的目的虽然并不希望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为了投机取巧,从中牟利,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是故意的,而且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如降低水泥标号,使用不合格的残次建筑材料等。 必须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这里所说的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该建筑工程在建设中以及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事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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