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上权的效力适用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地上权的效力如下: 一、建筑物竣工前地上权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建筑物竣工前地上权人的主要权利就是进行建筑;建筑规划许可后,地上权人应按照建筑规划许可所限定的时间进行建筑,否则会因超期而丧失建筑权。另外,地上权人还有依照法律、法规缴纳地上权转让金或地租以及各种配套费、税费的义务。 二、建筑物竣工后地上权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对建筑物的所有权。 2.按照建筑许可确定的用途使用空地的权利。 3.以非建筑的方式使用地上权空间范围以外的空间的权利和义务。 4.相邻权。 因为土地所有权人的不同,因此地上权住宅的所有期限亦不同而分为两种。通常定期地上权是50年左右的土地租赁契约。而不定期地上权则是50年以外的契约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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