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真正义务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不真正义务的意思是减轻损害的义务,违反此种义务,仅使权利人蒙受不利益,而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对不真正义务的违反,从本质上说是权利人对自己利益的疏忽或者放弃,相对方没有过错,因而不可归责于相对方。 一、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有什么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有: 1、缔约过失行为人必须有主观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违反义务,因为法律无法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错。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素; 2、必须违反先合同义务。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行为和不作为。先合同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通知、合作、关怀、忠诚等义务; 3、存在缔约方信任利益的损害事实。信任利益被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合同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而遭受的不利益,但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4、缔约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一方信任利益的损害是由另一方的缔约过失造成的。对于因果关系的性质,在缔约过失责任中,通常采用相当大的因果关系。 二、能引起合同变更的事由有哪些 以下情形可以导致合同变更: 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变更。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至于不可抗力造成全部义务不能履行,则应当解除合同,而不是变更合同。 2、因情势变化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而变更。 3、因当事人违约而变更合同。 因当事人违约而变更合同的,实际上是赋予了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以变更合同的请求权。这里所说的违约,是指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4、因订立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变更。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以变更:(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4)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5)一方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5、因当事人自愿而变更合同。 这里所说的当事人自愿,是指在上述四种原因之外,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双方由于其他原因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变更合同。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提起诉讼或仲裁。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 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 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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