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加工的税率是多少 |
释义 |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按照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 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品增值税计算方法: (1)受托方收到加工费,按规定计提增值税。 (2)受托方是一般纳税人,对方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受托方抵扣进项税的凭证。 (3)委托加工的产品出售后,与自产产品或外购产品一样计算、缴纳增值税。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 如果只针对增值税,因为是价外税,委托方,无论是收回货物,后直接销售,还是是回收后,继续加工,再出售。 受托方的(加工费+辅料)计算进项增值税。再出售货物计算销项。 一、自制设备的税务处理 有观点认为自制的机器设备作为一种有形动产,不能将其作为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处理,但笔者认为其理由并不充分。《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及进口货物的金额征税”,有形动产用于正常销售时才可以作为增值税应税货物,本案例中自制机器设备是自用而非销售,不能断定其作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笔者认为,企业自制机器设备,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财税(2004)156号]中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因而,企业自制固定资产应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一是领用外购材料的税务处理。 对自制设备耗用的外购材料的进项税额,东北地区按照《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准予按规定抵扣,不计入自制设备成本;东北以外地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转出的进项税计入自制设备成本。 二是领用自制产品的税务处理。 对自制设备领用的自制产品的税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计提的销项税计入自制设备成本。 三是领用自制设备的税务处理。 技术部门领用此项设备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计提销项税。另外,内资企业在技术部门领用该自制设备时,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的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等,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在税法上应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外资企业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70号]的相关规定,此时因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未发生改变,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确认收入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表现有哪些 (一)认定条件上的差异表现: 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大于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大于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二)账务处理上的差异表现: 在购买商品时,如果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两者处理存在不同; 一般纳税人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等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小规模纳税人为 借库存商品等 贷银行存款等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 (三)税收管理规定上的差异: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抵扣;计算方法为销项减进项。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计算方法为销售额×征收率。 (四)税率上的差异表现: 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基本征收率统一为3%(特殊规定除外)。 以上就是网关于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的介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区别,大家最在意的就是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增值税专票。不能进行抵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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