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有哪些作用 |
释义 |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有质物以及孳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立质权时进行登记,否则质权则没有设立。质押是抵押的一种形式。股权变更是需要进行登记的。 一、质权人是在哪些条件下可以转质 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将质物移转给第三者再设定新的质权的行为。原质权人为转质人,占有质物的第三者为转质权人。转质应在原质权范围内进行,原质权消灭,转质权也消灭。转质人对质物因转质所受的损害,包括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转质权人有较质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承诺转质 转质指在质押期间,质权人(凭借质权人的身份)以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的行为。第三人取得的质权称为转质权,第三人称为转质权人。 承诺转质的构成要件如下:质权人须征得质物所有人同意。承诺转质与质权人的质权及其被担保的债权全然无关,不受原质权的限制。 构成转质须具备以下条件:于质权存续期间。将质物移转占有于第三人。转质权的范围不超过原质权。 三、企业质押是否能质押给个人 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企业股权质押可以质押给个人。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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