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华外国人参加非营业性演出,邀请单位应当在演出前15日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在华外国人有受聘单位或者学习单位的,应当出具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函件。 法律依据: 《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演出活动,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有偿或者无偿表演。但是,自娱自乐的除外。 第四条 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营业性演出单位和经纪机构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参加演出活动,应当在演出前30日报文化部批准,在华外国人有受聘单位的,应当出具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函件。 留学生、来华访问、旅游的外国人不得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参加演出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