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而设立,属于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捐助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得利润,但是并不妨碍其从事营利活动。在明确了财产权属后,其经营活动范围并没有受到限制。法人型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治理结构是三权分立,其新设立的经济实体一般也采用公司型法人治理结构,而非法人组织形式则因为无限责任的不合理处而使得其从事经营活动的立场很尴尬。利润不得向设立人、成员分配。捐助人可以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是由于所有权转移,捐助人其实并不能过多干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的经济实体的经营事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的经济实体应依法纳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