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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牛羊肉的屠宰和检疫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牛羊的定点屠宰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确定管理办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牛羊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厂(场)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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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