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本地户口购房条件 |
释义 | 上海本地户口购房条件具体如下: 1、沪籍单身人士名下有房,限购: (1)单独名下无房,且本人和父母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共有不超过2套(含2套),可新购1套住房; (2)单独名下无房,但本人和父母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共有超过3套(含3套),限购。 2、夫妻双方都是上海户籍: (1)夫妻双方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各自和父母共有不超过2套(含2套)可新购2套住房; (2)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无房,可新购1套住房; (3)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与父母共有1套,可新购1套住房; (4)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与父母共有2套,可新购1套住房; (5)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与父母共有3套,限购; (6)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和父母共有超过4套(含4套),限购。 3、夫妻双方一方是上海户籍,另一方是非上海户籍: (1)首套房时非上海户籍一方可单独上产证,但需提供符合要求的社保或税单证明; (2)购二套房时,拥有上海户籍的一方必须上产证。 法律依据:《》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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