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租赁企业向租赁人收取的押金不应该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私人账户,收取的押金不足1个月的租金。业主企业应于终止后2个工作日还内通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退押金,房地产中介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押金的本金和同期收益退还给承租。租赁租赁企业应于租赁承租或房屋合同后3日内,将合同信息(包括房屋建筑、面积) 、间数、价格和租赁合同等)录入北京市租赁平台备案。未如实备案合同的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信息。金融金融机构、小额外债等)机构不得承租人申请的“租赁贷款”资金拨给融资台融资企业。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按照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住房租赁企业分散承租他人住房,再出租给承租人居住,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活动。 二、住房租赁企业在本市开展业务前,应向注册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和从业人员名单。未报送开业信息的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发布房源信息。 三、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使用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