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职责分离原则,财务收款的时候应该是会计开收款收据,由出纳负责收款。 但实际工作中财务收款的时候是出纳收款收据还是会计开收款收据并没有这么规范,许多单位为了方便操作,经常是两者混合起来的,即出纳有可能都做了。 很多企业,针对收取个人的款项和部分客户时,由于有时对方不需要发票等各种原因,企业会选择开具收据作为已经收到对方款项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