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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过户委托书怎么写才有效
释义
    过户委托书怎么写:
    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关个人信息、委托办理的具体户口相关事项、受托人的权限以及准确的代理期限等一些内容,双方都应该在上面签字、按手印。受托人前往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一、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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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3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