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不准在非办公场合私自接触客户;二、不准隐瞒客户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和风险;三、不准向客户泄漏贷款审议过程及农发行内部秘密;四、不准在办贷和监管工作中故意刁难客户;五、不准索要、借用、接受客户的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财物;六、不准参与由客户支付的宴请、娱乐、旅游等高消费活动;七、不准找客户报销各种费用发票;八、不准委托客户代为理财或参与客户内部投资入股;九、不准向客户推介各种商品并从中谋取私利;十、不准要求客户为其特定关系人提供好处或便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