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案件,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用人单位则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五条发生 劳动争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我国参加的《纽约公约》的规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再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应当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