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裁判要旨 公司土地和在建工程被查封后,唯一股东未经法院许可擅自转让股权的,有可能构成非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系行为犯,即使涉案的民事案件已履行完毕未造成损失,也不影响非法处置财产罪的认定。 案情简介 一、2009年7月1日,刘旺设立鑫隆大酒店公司,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该公司名下有一宗面积为23亩达土地,且该宗土地上有15层的楼房在建。 二、2011年7月3日,鑫隆大酒店公司因欠博奥公司845万工程款,被博奥公司向驻马店中院申请财产保全。其后,驻马店中院裁定查封了鑫隆大酒店公司的土地以及地上15层的在建工程,并且告知了博奥公司和刘旺。另外,该宗土地的评估价格是13718371元。 三、2012年6月11日,刘旺与郭中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旺将鑫隆大酒店公司100%的股权以2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郭中华,资产包括23亩土地及该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其后办理了股权过户,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郭中华。 四、2013年3月28日,许昌博奥公司与鑫隆大酒店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许昌博奥公司于同年4月7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裁定,解除对鑫隆大酒店公司价值854万元土地和楼房的查封。 五、2014年5月17日,公安局对刘旺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立案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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