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有权自证其无罪或减轻其罪责,但被迫说明则不属于自证范畴。被迫说明是指在受到某种压力或威胁下,被告人作出不符合真实情况的陈述。因此,在刑事审判中,法院应当注意区分被告人自证和被迫说明,确保审判结果真实公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有权自证其无罪或者减轻其罪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取证应当遵循主动取证、责任取证、合法取证、全面取证的原则。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如被告人主动说明案件真相,应当视为自证,对被告人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被告人被迫说明案件真相,应当视为被迫说明,对被告人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在刑事审判中,法院应当注重收集证据、排除非正当证据并进行适当的指导,确保被告人的自证权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对于被迫说明的情况,法院应当慎重判断并予以排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