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长治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学历证书和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普通话水平证书; 学历证明。 二、长治教师资格认定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