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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增加或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需由哪个部门
释义
    增加或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需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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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8:2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