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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糖尿病门付费结算方法
释义
    法律分析:为减轻重症糖尿病病人的垫付压力,自2012年11月1日起,天津市调整了调整糖尿病门特垫付医疗费报销办法,将个人垫付医疗费由年终一次性申报报销,调整为按季度报销。同时,对困难人员实行特殊关照,对享受低保人员、特困救助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由参保人员本人在已选择的定点就医服务机构中自愿选择1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糖尿病门特就医定点机构,可继续刷卡结算;对其他按季度垫付报销有困难的人员,由本人自愿选择1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糖尿病门特就医定点机构,可实行按月报销。
    法律依据:《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按人头付费结算方法的通知》 第二条完善付费结算方式:(一)定点服务机构的糖尿病人头费用,由患者个人和医保基金共同支付。其中,患者个人支付部分,按照其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和现行医保报销政策计算,确保改革后患者个人负担不增加、医保待遇水平不降低;患者个人支付与人头费用的差额部分,由医保基金据实支付,不占用定点服务机构原有医保预算额度。
    (二)为保障患者合理就医需求,减轻患者垫付资金压力,全面实行糖尿病门特就医刷卡结算,取消刷卡结算限额。对于因故未能及时刷卡结算的,通过延迟刷卡方式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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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8:4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