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票跨月作废发票怎么处理 |
释义 | 普票跨月作废发票处理如下: 1、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不可作废; 2、跨月的发票是没办法在系统进行作废,只能做发票红冲。可在发票联齐备或是获得另一方合理证明的情形下,直接在税控系统上出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 3、跨月开错的普票,进到发票填开页面点一下“红字”,输入发票号、发票编码后核查信息准确无误后打印。 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如下: 1、规范。开具发票的文字使用要规范,应当使用中文;开具发票的大小写金额要规范;开具发票的开票日期要规范,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购货单位名称要规范,开具货物名称或服务项目要规范;开具发票的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等栏目规范。开具发票时,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应当按号码顺序填开,未实行盖章出门的要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2、真实。只有经济业务发生时方可开具发票,必须据实开具,不得变更商品或劳务的名称和金额;未发生经济业务,一律禁止开具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