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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试管婴儿离婚后,孩子的权益如何保障?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但有特殊情况可优先考虑,如已绝育、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成长、无其他子女等。父母双方可协商决定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且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其意见。在保护子女利益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法律分析
    视情况而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于子女的生活安排,应视情况而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有权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然而,如果一方有特殊情况,如已绝育、子女与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等,可优先考虑其要求。同时,如果母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其他原因确实无法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方也可获得子女随其生活的权利。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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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5:4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