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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纠纷卫生局处理程序
释义
    法律分析:卫生局医疗纠纷处理调解程序如下:调委会指定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告知其他解决途径。
    一、医美交钱了没做可以退款吗?
    可以,按照合同要求退款即可,如果对方不退款的或者是没有协商好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失败属于医疗合同违约,对方可以要求退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发生医美纠纷时可以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找当地的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工商管理部门,如果纠纷无法就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医疗美容纠纷按照医疗纠纷进行处理,其处处理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一)双方自愿协商;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二)申请人民调解;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若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异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鉴定时间是否计算在医疗事故纠纷调解期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1、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2、第三十八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三、医患纠纷赔偿超过两万,双方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医患纠纷《办法(草案)》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要求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调委会申请调解处理,医患双方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据悉,《办法(草案)》首先强化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规定“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同时规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为增加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权威性,《办法(草案)》要求调解委员会建立由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专业咨询。《办法(草案)》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要求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调委会申请调解处理,医患双方不得自行协商处理。据介绍,这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将纠纷仲裁引至院外,使相关理赔更具客观性。
    此外,对于“医闹”以及赔偿的具体操作,《办法(草案)》还规定,对于在医疗机构摆设灵堂、花圈、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行为,医疗机构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接到医疗纠纷治安警情后将立即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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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0:2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