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款被政府拖欠,应该怎么办? |
释义 | 政府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法包括与政府协商、寻求追债公司帮助、要求履约担保和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对于工程款拖欠,可以通过将业主列为共同被告、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主张优先受偿和申请查封财产等方式来催款。在解决拖欠工程款时,双方可以通过诉讼、调解、仲裁和协商等方式来达成解决方案。 法律分析 一、政府拖欠工程款如何处理 1、政府拖欠工程款的处理如下: (1)与政府对工程欠款进行协商,达成还款协议; (2)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 (3)要求政府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4)到政府所在地或工程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遇到工程款拖欠如何催款 对于因没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法: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施工人再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发包人能良心发现,进而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取得生效判决方能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主要是账户,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存在拖欠工程款这样的一种情况的话,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调解仲裁以及协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如果确实是因为经济能力不允许导致没有办法支付工程款的话,还是可以约定分期还款或者是以物抵债的,只要对方同意就可以了。 结语 针对政府拖欠工程款的处理,可以采取多种方法:与政府协商达成还款协议、请求追债公司帮助、要求政府提供付款担保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催告支付、折价或拍卖工程等方式来追讨工程款。对于工程款拖欠的情况,建议及时寻求法院生效判决,主张优先受偿,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甚至可以考虑申请破产清算等措施。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调解、仲裁或协商等方式解决工程款问题,如约定分期还款或以物抵债,只需对方同意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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