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公司法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我国公司法设立原则采用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新版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完善了股东了解公司事务的措施和办法。 我国公司法奉行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设立原则,新版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并完善了股东了解公司事务的措施和办法。 法律分析 一、我国公司法奉行的设立原则是什么? 公司设立的原则一般认为有四种:自由设立、特许设立、核准主义、准则主义(世界普遍采用严格的准则主义)。我国《公司法》第六条采用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严格准则设立主义是指法律规定了的设立公司所应具备的条件,同时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经过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才得成立及取得法律主体资格。 所谓核准设立主义是指公司设立除了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否则不得设立。 二、新版公司法在哪些方面做出了修订? 1、公司设立“门槛”降低 新公司法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并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分两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新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完善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措施和办法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结语 新版公司法在公司设立门槛降低、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以及完善股东了解公司事务等方面做出了重要修订。这些修订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加灵活和便利的条件,促进了市场活力的释放。同时,法律对公司设立原则也进行了明确规定,采用了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和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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