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买卖。并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买卖废弃矿渣,所以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买卖废弃矿渣的行为是有效的。 矿渣是矿物冶炼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若不及时处理则会造成环境污染。钢铁冶炼过程中因冶炼原料的含量不同,可产生不同含量的矿渣,矿渣中一般都含有氧化钙、氧化镁、二氧化硅等物质,这其中有很多物质可经过提炼再次利用,若大量的矿渣得不到有效的处理,还会占用大量的土地面积。 废弃矿渣处理方法: 1、物理法。向细尾矿喷水、覆盖石灰和泥土。用树皮、稻草覆盖顶部,在上风向栽植防风林等。 2、植物法。在废石或尾矿场上栽种永久性植物。 3、化学法。利用可与尾矿化合的或粘结的物质(水泥、石灰、水玻璃等)在尾矿表面形成固结硬壳。 4、土地复原和再植法。在开采后破坏的土地上回填废石、尾矿,沉降稳定后,加以平整,覆盖土境或栽种植物或建造房屋。 5、综合利用法。回收有价金属元素,做建筑材料等。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