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社保最低基数如下: 1、养老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为23118元;下限为3082元; (2)最低缴费金额:单位585.58元,个人246.56元; (3)最高缴费金额:单位4392.42元,个人1849.44元; (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百分之20,个人百分之8; (5)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业主百分之19,雇工百分之8; 2、医疗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23118元;缴费基数下限:4624元; (2)最低缴费金额:单位462.4元,个人95.48元; (3)最高缴费金额:单位2311.8元,个人465.36元; (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百分之10,个人百分之2+3元; (5)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业主百分之10,雇工百分之2+3元; 3、失业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为23118元;缴费基数下限为3082元; (2)最高缴费金额:单位184.944元,个人46.236元; (3)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百分之0.8,个人百分之0.2;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业主百分之0.8,雇工百分之0.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