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所有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和户数占比 |
释义 | 关于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和业主人数占比的计算,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关于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关于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和户数占比的计算,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关于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关于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由此就可以计算出房屋所有权专有面积占比和户数占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 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 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 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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