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搜查应当遵守哪些程序 |
释义 | 搜查应当遵守的程序如下: 1、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2、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院的办案流程如下: 1、人民法院的立案主要是对刑事一审自诉案件、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自诉状、起诉状、申请执行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活动; 2、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3、民事、行政案件,应在收到诉状或口头起诉状第二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通知当事人,并于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和诉状副本,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法庭调查的顺序,在刑事案件中,先由公诉人或自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然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别进行陈述,最后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被告人; 5、任何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应当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综上所述,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进行搜查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搜查记录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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